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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黎赐辉与胡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赐辉,胡俊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98号原告:黎赐辉,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伟,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黎赐辉诉被告胡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黎赐辉于2017年6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赐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赐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86元,由原告黎赐辉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