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黎赐辉与胡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赐辉,胡俊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298号原告:黎赐辉,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伟,男,199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黎赐辉诉被告胡俊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黎赐辉于2017年6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赐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赐辉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86元,由原告黎赐辉负担。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