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红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为为,刘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为为,女,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刘红波,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为为与被执行人刘红波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为为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刘红波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22民初18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