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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461汪泽辉与宋育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泽辉,宋育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3461号原告:汪泽辉,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宋育德,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汪泽辉与被告宋育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育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宋育德归还借款1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按照月利率1.5%支付利息,案外人徐国强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人去世后,原、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进行结算,被告宋育德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18000元并出具涉案借条。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宋育德未作答辩。原告汪泽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宋育德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未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4月11日,被告宋育德向原告汪泽辉出具涉案借条,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汪泽飞现金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借款人:宋育德—2016年4月11日”。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贷关系发生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被告宋育德尚欠原告汪泽辉借款100000元以及利息18000元,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被告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宋育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相关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育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泽辉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宋育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