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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俊英、周士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英,周士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郭俊英,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周士聪,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郭俊英与被执行人周士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士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士聪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四百九十八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