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625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拥军与杭锦旗民政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拥军,杭锦旗民政局,屈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内0625行初8号原告:王拥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6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杭锦旗民政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外环路东新建民政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姚俊,局长。第三人:屈春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1981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王拥军诉被告杭锦旗民政局、第三人屈春梅撤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拥军对被告杭锦旗锡尼镇民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拥军负担。审判长 王 慧审判员 郭 波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珂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