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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徐敦金、周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徐敦金,周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2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提署中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8507812963(1-1)。负责人:蔡忠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峰,男,该公司员工,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徐敦金,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周小娟,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告徐敦金、周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