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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孙善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孙善坤,侯秀青,山东国信路桥技术有限公司,许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5号。代表人:王欣,行长。被执行人:孙善坤,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侯秀青,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山东国信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388号综合楼2-201室。被执行人:许凤,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善坤、侯秀青、山东国信路桥技术有限公司、许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