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91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91民初1667号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苏豪时代广场1#-1-1706。法定代表人:安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女,汉族,1961年11月14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陈立鹏,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诉被告陈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希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被告陈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418元,公共能耗费1163元,滞纳金3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系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金晖嘉园小区业主,小区业主应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等相关服务费用,但被告欠缴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418元(住房建筑面积97.5㎡×物业费单价0.8元/㎡.月×31个月),公共能耗费1163元(450元/年÷12个月×31个月),滞纳金371元【年应缴物业费(住房建筑面积97.5㎡×物业费单价0.8元/㎡.月×12个月)×万分之五每天×违约天数793天)】。原告多次催缴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陈立鹏辩称,我从来没有听说过我们小区有业主委员会,之前我的房子是租给别人的,后来才自己去住的,对于小区更换了几次物业公司我也不清楚,是不是之前缴纳的物业费被拿走了也不清楚。我有一辆价值2800元的电动车在小区内丢失,找物业调监控也没有录像;我的车停放在摄像头下面,被刮了也没有找到录像;我所住的楼层是十楼,我楼上十一楼装修将下水道堵了,我让物业去处理,物业也没有给处理。物业公司的服务脏乱差,达不到服务标准;什么时间更换的物业公司我也不清楚,并没有经过公示程序;物业公司并不是我们自己选择的,物业公司和谁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我也不清楚。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立鹏系金晖嘉园小区9-2-1001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7.5平方米,为小高层住宅。原告曾与金晖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两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服务期限分别为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和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如下:1、(1)小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80元/月.平方米;(2)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50元/月.平方米;(3)商业(商铺)物业服务费1.00元/月.平方米;(4)住户空置房物业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70%;2、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公共能耗费用标准:(1)小高层公共能耗费用450元/年.户;(2)多层公共能耗费用15元/月.户。同时合同还约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质量:“……根据绿化规划要求,及时对小区内各类花木绿地进行修剪、造型、平整绿篱草地,与周围环境相和谐。对全小区环境及楼宇的公共通道部分实行每日巡回保洁,主要包括:公共路面、绿化景观带、楼梯间墙面、地面、楼梯栏杆、扶手、单元门、奶报箱、电梯轿厢等。小区各单元附近设置生活垃圾箱,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监控中心对小区重要部位(小区进出口、主干道、边界等)实行24小时录像监控,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作出反应。小区实行24小时巡查执勤制度,防范各种不法侵害。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有关治安协防工作,威慑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对住户的报警或应急协助要求迅速反应,安护人员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住户凭证进出小区,若发现陌生人及可疑人员进入小区,安护员应向前询问,及时核对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合同上有原告及金晖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盖章。远景公司于2013年2月进入金晖嘉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在远景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内未交纳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徐州敬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经工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远景公司),即本案的原告。原告多次催缴物业费用,被告均未缴纳,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远景公司和徐州市金晖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两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对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远景公司依约对金晖嘉园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由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并未达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且未整改到位,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的物业费用以及公共能耗费用,本院予以核减,核减为80%。滞纳金在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计算方式,本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934元(住房建筑面积97.5㎡×0.8元/㎡.月×31个月×80%),公共能耗费930元(450元/年÷12个月×31个月×80%),合计286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34元、公共能耗费930元,以上费用合计286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陈立鹏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侯新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 敏书 记 员 徐惠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