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洪波、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洪波,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1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洪波,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乳山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寨镇山后村。法定代表人:迟永臣,场长。再审申请人郭洪波因与被申请人乳山市国有岠嵎院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威民四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郭洪波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洪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洪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华代理审判员 王 琛代理审判员 公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