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赵国辉与赵春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辉,赵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18号申请人赵国辉,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无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国,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春喜,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国营免渡河农场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负责人,武金铎,经理。赵国辉诉赵春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国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春喜给付执行款6464,37元,诉讼费10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给付6764,06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赵春喜给付执行款6464,37元,诉讼费10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给付6764,06元,执行费人民币100元已由被执行人赵春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牙克石支公司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174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