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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辖终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与南充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南充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辖终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号。法定代表人:曹向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园燕京大道。法定代表人:孙承书,董事长。上诉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充市佳冠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9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赵建华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