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晏超群陈小菊周金元与洪昌鹏郭亮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超群,陈小菊,周金元,晏东霞,洪昌鹏,郭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晏超群,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申请执行人陈小菊,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申请执行人周金元,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申请执行人晏东霞,女,200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被执行人洪昌鹏,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刘猴镇。被执行人郭虎,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集镇。申请执行人晏超群、陈小菊、周金元、晏东霞与被执行人洪昌鹏、郭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2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洪昌鹏、郭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晏超群、陈小菊、周金元、晏东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洪昌鹏、郭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昌鹏、郭虎在银行的存款5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洪昌鹏、郭虎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洪昌鹏、郭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款54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