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仕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张仕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267号原告: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吴道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加荣,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芃,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仕新,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仕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仕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仕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仕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南充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春霞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文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