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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炎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31号之一移送部门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炎平,男,199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林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炎平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林炎平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和土地等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炎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