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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兰侠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侠,方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0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侠,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方芳,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兰侠因与被申请人方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5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兰侠申请再审称,其与方芳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应为赠与性质,方芳不符合公司股权奖励制度和程序要求。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兰侠主张其与方芳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应为赠与性质,但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形成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查明事实认定双方系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判决兰侠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兰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