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审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等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章丘市永起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章丘区龙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良阁,局长。委托代理人范勇,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炎立,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章丘市永起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庆元,经理。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章丘市永起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9日以被执行人章丘市永起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投入生产电线、电缆专用铜丝制造项目,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章环罚字2016072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停产停业;2、罚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本院经审查认定,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章环罚字20160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章丘市永起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年1月,章丘撤市设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更名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章环催字[2017]14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罚字2016072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环罚字2016072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金花审 判 员 巩传江人民陪审员 郭兴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凯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