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民委员会与殷长霞、袁小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民委员会,殷长霞,袁小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35号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法定代表人:乔顺利,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谭辉,系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长霞。被告:袁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殷长霞、袁小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白山市江源区大阳岔镇路庄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庄武艳审 判 员 安芸奇人民陪审员 张晓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廉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