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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6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富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意向天开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富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意向天开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6006号原告:南京富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果园村柴园北路121-1号。法定代表人:孙新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苏意向天开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富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意向天开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登记立案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富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