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崔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27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博,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常永,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博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跃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博及辩护人李常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崔博自称为海关总署干部,以给领导送礼、请吃饭及低价购买海关查扣汽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某13.5万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崔博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崔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崔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崔博自称为海关总署干部,以给领导送礼、请同事吃饭及低价购买海关查扣奔驰GLE400汽车等名义,陆续骗取被害人金某13.5万元。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崔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崔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崔博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松人民陪审员 丁红军人民陪审员 周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