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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官荣玉与被执行人武家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荣玉,武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官荣玉,女,汉族,1957年12月18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武家云,男,回族,1971年10月11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官荣玉与被执行人武家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武家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位清偿第三人夏德珍所应支付原告官荣玉的款项290350元;二、驳回原告官荣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74元减半收取2887元,由原告官荣玉承担59元,被告武家云负担282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与上述判决内容一并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武家云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予以扣划;2.被执行人武家云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武家云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武家云名下证券账户内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15天的司法拘留,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2538.36元,其他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池仲旺审判员  张同德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执行员  沈向红书记员  王彦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