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钱建峰、刘林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峰,刘林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662号申请执行人:钱建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刘林瑜,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钱建峰与被执行人刘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5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网上冻结。同时,被执行人刘林瑜在本院有较多案件,涉案标的近两千万,且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