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平与林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林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吴平,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被执行人林发玉,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吴平与被执行人林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3民初46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发玉向申请人吴平履行支付借款79500元、受理费1788元等暂计81288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19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2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