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丁旭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旭东,田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丁旭东,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田露,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丁旭东与田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9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田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旭东开发费六万元,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被告田露负担。权利人丁旭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露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被执行人田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旭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