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全祥与邢会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祥,邢会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299号原告:吴全祥,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会然,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吴全祥与被告邢会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吴全祥于2017年6月27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吴全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吴全祥负担。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