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02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河池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池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池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河池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02民初5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495号。截止立案执行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1000元及违约金3686元,合计14686元;负担执行费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池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4686元;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已付),剩余款项4686元于2017年7月6日前清偿完毕;案件执行费1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依照协议履行,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49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育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