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十七冶集团混凝土公司与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十七冶集团混凝土公司,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十七冶集团混凝土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陈夕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胡昌伟。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6)皖0504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7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