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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况园明、胡化红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况园明,胡化红,刘四英,晏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况园明,男,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胡化红,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四英,女,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晏小根,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况园明、胡化红申请执行刘四英、晏小根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刘四英、晏小根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