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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孟祥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67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峰,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6月被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被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雯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孟祥峰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弘建一品、莱蒙城、名仕家园等小区,采用搭线、趁人不备等手段,盗窃作案7起,窃得7辆电动自行车,共计价值人民币11600元。案发后,价值人民币9840元的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分述如下:1.2017年2月底,被害人李某停放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南河花园108幢地下车库的价值人民币1420元的明都牌TDR621Z型电动车被盗,并停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常州宝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口,后被告人孟祥峰至该公司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该电动车。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2.2017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孟祥峰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路与滆湖路交叉路口处,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1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400元的雅马哈牌TDR103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3月25日晚上,被告人孟祥峰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模具市场金达商贸门口,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黄某2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760元的绿清牌TDR303Z型电动车1辆。4.2017年3月31日晚上,被告人孟祥峰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南都316幢地下车库,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林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670元的威志牌TDR612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5.2017年4月3日晚上,被告人孟祥峰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名仕家园3幢一楼楼道处,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纪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520元的绿清牌TDR303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6.2017年4月4日中午,被告人孟祥峰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莱蒙城19幢一楼东侧,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袁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绿清牌TDR304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7.2017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孟祥峰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弘建一品11幢楼下,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姜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930元的盛扬牌TDR1502Z型电动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祥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黄某1等人的陈述笔录、购车发票,证人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和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孟祥峰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孟祥峰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祥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七百六十元,责令被告人孟祥峰退赔给被害人黄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骏附件: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