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叶乃国、王家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乃国,王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叶乃国,男,汉族,1974年3月22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王家俊,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叶乃国与王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现申请人叶乃国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03执19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文审判员 梁辉审判员 杨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