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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19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岳玉清、史利鱼、李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李锋,史利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9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锋,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史利鱼,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晋062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晋0622执1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锋、史利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蔡永青未提供其他执行解决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锋、史利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划拨到应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银行: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