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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晓冬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晓冬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523号罪犯何晓冬,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九法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晓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何晓冬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何晓冬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晓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晓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