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1执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梁奋琴、柳爱莲与易晓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奋琴,柳爱莲,易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1执保50号申请人:梁奋琴。申请人:柳爱莲。被申请人:易晓新。梁奋琴、柳爱莲申请执行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92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一案,本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审查与实施,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的车辆登记信息与申请人提供信息不符。本院认为,由于被申请人的车辆登记信息与申请人提供信息不符,故该案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金塔县人民法院(2017)甘0921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发国审判员 马洪义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占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