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某、孙某与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孙某,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335号原告:金某,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原告:孙某,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桦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旭,系桦南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庆贵,系桦南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刚,系总经理。公司地址:桦南县桦南镇宏安金鼎小区二号楼一层。被告:��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钦坦,系经理。公司地址:桦南县御景豪庭小区。原告金某、孙某与被告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金某、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某、孙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魏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七日书记员 付晴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