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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兰某某、兰西县鸿昌粮库贸易有限公司团结分公司、兰国民、张春霞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兰某某,兰西县鸿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团结分公司,兰某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兰某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兰西县鸿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团结分公司。负责人兰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兰某某甲,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兰某某甲、张某某、兰西县鸿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团结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黑1222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兰西县鸿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要回拨粮款,依法冻结兰西县鸿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申请人付某某放弃对其他被执行人权利的主张,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已冻结被执行人兰西县鸿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团结分公司银行账户,申请人付某某放弃对其他被执行人权利的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