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全新与张晓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新,张晓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民初497号原告:刘全新,男,1958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张晓云,男,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刘全新与被告张晓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全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晓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全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8000元,并给付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打顶工程干活,欠原告工程款8000元。2016年8月11日号为原告打下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给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被告张晓云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干活,并于2016年8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其欠原告工资8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于2017年2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未及时给付原告工资款,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资款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有关利息问题,鉴于双方对于利息没有约定,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晓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全新工资款8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全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国强审判员 王斌斌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亚南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