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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庞勤学与黄寒冬、王喜凤、王锡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及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庞勤学,黄寒冬,王喜凤,王锡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7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1号海口火车站。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江,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万红,海南英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勤学,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道诗,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寒冬,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凤,女,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友亮,东方市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锡东(曾用名王伟),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22楼。负责人:叶昌早,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20号。法定代表人:郑海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粤海公司)、庞勤学因与被上诉人黄寒冬、王喜凤、王锡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下称太保海南公司)及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天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粤海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粤海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强行认定粤海公司承担20%的责任,实属错误株连。粤海公司在涉案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与该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虽然粤海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是该肇事车辆司机庞勤学,在工作期间控制车辆及钥匙,在下班时间后没有将车辆交回公司保管,违反公司规定。庞勤学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司规定,还是违法行为。况且,本案中是王锡东私自偷走车钥匙,将车开走,导致事故发生,粤海公司对此更没有任何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法条规定,粤海公司没有授意、出借、租赁等行为,不存在运行支配,不享有运行利益,粤海公司对机动车的使用也不存在主观过错,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庞勤学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没有真实反映客观事实。一审认定庞勤学公车私用,但事实上是,案发当天下午下班时,庞勤学接到新任务,被要求当晚赶到叉河信号工区过夜,并第二天运送维修工作人员。一审判决对王锡东如何拿到车钥匙,仅仅轻描淡写“取走”而已。2.本案中王锡东擅自偷拿车钥匙将车开出酒店,导致本案事故发生,责任不在庞勤学。庞勤学将车辆钥匙放在包厢桌子第二层,王锡东擅自偷拿钥匙。而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王锡东偷拿车钥匙,而是因为王锡东醉酒驾车且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导致。3.一审判决认定王锡东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支持黄寒冬、王喜凤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王锡东已经被判刑,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支持精神抚慰金30000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5.一审判决酌定交通费和误工费4000元,明显偏高。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庞勤学的上诉请求。针对粤海公司、庞勤学的上诉请求,黄寒冬、王喜凤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粤海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维持。本案中,庞勤学虽然是公车私用,但是粤海公司作为车辆管理人显然有责任管理控制好自己的车辆,虽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在工作期间,但是作为车辆管理方,粤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对车辆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同时,粤海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庞勤学驾驶车辆离开单位,未经其许可。因此,作为车辆管理方,粤海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一审判决认定庞勤学承担10%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针对粤海公司、庞勤学的上诉请求,王锡东辩称:粤海公司应当承担20%的责任,车钥匙是其偷拿走,没有告知庞勤学,所以庞勤学没有责任,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抚慰金错误。针对粤海公司、庞勤学的上诉请求,天涯公司辩称:天涯公司与庞勤学虽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天涯公司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判决。针对粤海公司、庞勤学的上诉请求,太保海南公司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已经经交警认定,一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符合客观事实,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因被保险车辆司机存在醉酒驾驶的问题,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二审法院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后,保险公司保留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黄寒冬、王喜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锡东、粤海公司连带向黄寒冬、王喜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94726.5元。2.太保海南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黄寒冬、王喜凤的经济损失。3.案件受理费由庞勤学、王锡东、粤海公司、太保海南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8日傍晚,庞勤学(俗称阿弟)驾驶肇事车辆琼××号轻型普通货车到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新港的668酒吧对面的一家大排档饭店与王锡东吃晚饭,两人系朋友关系。吃完饭后庞勤学驾驶该车辆与王锡东一起到八所镇东海路的云天大酒店KTV包厢唱歌,为朋友庆祝生日。到KTV包厢后,庞勤学将肇事车辆的车钥匙放在了包厢里的一张桌子第二层位置上。王锡东拿走车钥匙后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肇事车辆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八所市区经琼西路开往北黎村方向。21时46分,车行至八所镇琼西路飞机场路口路段,适遇黄山景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搭载关莫杨(驾乘人员均未戴安全头盔)从对向行驶而来,因王锡东驾车未按规定靠道路右侧通行,致使两车在会车当中发生碰撞,造成黄山景当场死亡和关莫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6月8日,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东公交认字[2016]第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锡东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山景承担次要责任,关莫杨无责任。黄寒冬、王喜凤在收到该认定书后向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申请复核,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认为该案件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6年6月14日对王锡东批准逮捕,后于2016年6月16日决定不予受理其复核申请。黄寒冬与王喜凤系夫妻,黄山景于2002年5月19日出生,为二人的次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在校学生。事故发生后,王锡东给原告垫付了65000元。2008年1月1日,天涯公司与庞勤学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庞勤学担任信号工岗位(工种)工作,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后天涯公司与庞勤学分别于2011年12月26日、2013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日签订一份《关于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协议》,将劳动合同期限修改为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6月3日,天涯公司与粤海公司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劳派字[2016]83号、粤海铁合字[2016]191号),约定由天涯公司根据粤海公司的要求向粤海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粤海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使用天涯公司的劳务人员;协议期限为2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约定劳务派遣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含税);还约定其他事宜。2014年6月10日,粤海公司聘任庞勤学为八所信号车间八所信号工区信号工兼汽车司机职务,解聘其石碌信号工区信号工职务,自2014年5月1日起生效,工资月收入为4506元。琼××号轻型普通货车为庞勤学上班时间使用和统一保管的工作车辆。琼××号轻型普通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粤海公司。粤海公司已为该车在太保海南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处投保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将饮酒、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作为免责事由,并凸出显示。诉讼中,太保海南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的赔偿义务。庭审中,黄寒冬、王喜凤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庞勤学、天涯公司连带赔偿黄寒冬、王喜凤的经济损失。诉讼中,为便于法院的调解及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给予双方进行调解,即从2016年8月30日起至同年10月28日止。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关于该案事故的责任及承担问题。在该起事故中,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东公交认字[2016]第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锡东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山景承担次要责任,关莫杨无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客观真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责任准确、公平、公正,予以采信。该认定书可以作为该案认定事实和责任划分的依据。王锡东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山景承担次要责任,关莫杨无责任,予以确认。二、关于该案黄寒冬、王喜凤的合理损失数额问题。黄寒冬、王喜凤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参照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琼公交警(2016)43号《关于转发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部分统计数据的通知》的项目和计算标准并结合当地办理丧葬事宜的风俗习惯,黄寒冬、王喜凤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6356元/年,按二十年计算,为26356元/年×20年=527120元。2.丧葬费。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50589元/年,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为50589元/年÷12个月×6个月=25294.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黄寒冬、王喜凤因此次交通事故失去一个儿子,已造成严重后果,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黄寒冬、王喜凤诉请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该案实际情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予以支持。4.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黄寒冬、王喜凤虽未提供票据,但考虑其办理丧葬事宜客观上必然存在交通费及相应的误工,这些费用必然发生,但黄寒冬、王喜凤主张10000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明显过高。结合黄寒冬、王喜凤办理丧葬的时间、地点,可酌情认定交通费和误工费为4000元。以上四项费用合计为586414.5元(527120元+25294.5元+30000元+4000元)。三、关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问题。该案中,王锡东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肇事车辆与黄山景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搭载关莫杨相撞后,造成黄山景当场死亡和关莫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东公交认字[2016]第0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锡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山景承担次要责任,关莫杨无责任。粤海公司已为琼××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太保海南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黄寒冬、王喜凤的经济损失应先由太保海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即先由太保海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黄寒冬、王喜凤和另一受害人关莫杨的亲属对琼××号轻型普通货车的交强险均享有索赔权利。因黄山景是当场死亡,没有医疗费,在122000元交强险赔偿限额内,除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外,太保海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110000元赔偿限额内赔偿黄寒冬、王喜凤和关莫义、杨宏妹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按公平原则,每人平均各应获得55000元(110000元÷2人)赔偿限额。即太保海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5000元。黄寒冬、王喜凤总的经济损失586414.5元,减去交强险责任限额55000元,剩余531414.5元(586414.5元-5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来认定王锡东与黄山景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该案实际情况,黄寒冬、王喜凤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30%的责任;由王锡东承担70%的赔偿责任。粤海公司作为琼××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车辆负有安全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但其在非工作时间没有将肇事车辆交车库保管,其对自己的车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庞勤学作为被告粤海公司聘任的信号工兼司机,平时是琼××号轻型普通货车的驾驶员和保管员,其在日常工作之后应将肇事车辆交由粤海公司的车库保管。但其却在案发当天下午下班后的非工作时间,没有将车辆交车库保管且未经粤海公司的同意,擅自私下驾驶车辆到酒店KTV包厢唱歌,其行为属公车私用。且庞勤学到KTV包厢后将肇事车辆钥匙放在了桌子第二层位置上,被王锡东取走导致事故发生,其对车辆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各方责任。粤海公司和庞勤学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粤海公司和庞勤学应在王锡东承担的70%赔偿责任内与王锡东共同分摊赔偿责任。即由王锡东、粤海公司、庞勤学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案中王锡东、粤海公司、庞勤学的地位作用及公平原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庞勤学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粤海公司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王锡东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太保海南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的赔偿义务,属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因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已经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即醉酒驾驶、持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己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说明该免责条款已经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贸支公司无需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琼××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赔偿责任,即太保海南公司无需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琼××号轻型普通货车的赔偿责任。故太保海南公司抗辩主张不承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因此,由庞勤学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53141.5元(531414.5元×10%);由粤海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06282.9元(531414.5元×20%);由王锡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212565.8元(531414.5元×40%),在扣除己给付的65000元,实际赔偿147565.8元。故黄寒冬、王喜凤诉请王锡东、粤海公司、庞勤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太保海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其经济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黄寒冬、王喜凤诉请王锡东、粤海公司、庞勤学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太保海南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诉请应予以驳回。黄寒冬、王喜凤诉请天涯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因天涯公司是根据粤海公司的要求向其派遣劳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天涯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诉请应予以驳回。故天涯公司辩解称其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粤海公司、庞勤学辩解称其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其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黄寒冬、王喜凤诉请王锡东、粤海公司、庞勤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太保海南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其经济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黄寒冬、王喜凤诉请王锡东、粤海公司、庞勤学和天涯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太保海南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诉请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寒冬、王喜凤死亡赔偿金55000元。二、王锡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寒冬、王喜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47565.8元。三、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寒冬、王喜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06282.9元。四、庞勤学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寒冬、王喜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53141.5元五、驳回黄寒冬、王喜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3.63元(黄寒冬、王喜凤已申请免交),免予收取。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明,王锡东自认庞勤学对其拿走车钥匙不知情;王锡东因该交通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是否正确。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经查,涉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锡东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景山承担次要责任,关莫杨无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王锡东承担事故70%的责任,黄景山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肇事车辆所有人系粤海公司,粤海公司对肇事车辆负有管理义务,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当晚21时46分,庞勤学在下班后近4个小时的时间未将车辆交回公司车库,粤海公司对此竟未察觉,故粤海公司对其车辆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庞勤学系粤海公司聘任信号工兼司机,本应及时将车辆返还公司保管,但却驾车前去KTV,且未保管好车辆钥匙,致使车辆钥匙被王锡东取走而导致事故发生,其疏于保管,亦未尽到应尽的保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粤海公司、庞勤学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粤海公司、庞勤学、王锡东分别承担20%、10%、40%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维持。粤海公司以庞勤学恶意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进行抗辩,本院认为,粤海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庞勤学主张其并非公车私用,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庞勤学主张肇事车辆的钥匙被王锡东偷拿而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尽管王锡东自认取走车钥匙未经庞勤学同意,但鉴于KTV的复杂环境,庞勤学仅将车钥匙摆放在包厢桌子第二层的公共位置,放置随意,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故对庞勤学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黄寒冬、王喜凤为黄景山处理后事必然会发生相应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故该费用侵权人应当赔偿。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合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中,王锡东的交通肇事行为业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鉴于各方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及数额没有异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黄寒冬、王喜凤的各项损失556414.5元,予以确认。黄寒冬、王喜凤总的损失556414.5元,减去交强险赔偿费用55000元,剩余501414.5元。结合上文确定的比例,粤海公司应向黄寒冬、王喜凤赔偿501414.5元×20%=100282.9元,庞勤学应向黄寒冬、王喜凤赔偿501414.5元×10%=50141.45元,王锡东应向黄寒冬、王喜凤赔偿501414.5元×40%=200565.8元,扣除已给付65000元,应再给付135565.8元。综上所述,粤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庞勤学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维持;庞勤学的其他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变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锡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寒冬、王喜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35565.8元;四、变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粤海铁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寒冬、王喜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00282.9元;五、变更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庞勤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黄寒冬、王喜凤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共计50141.45元。六、驳回黄寒冬、王喜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73.63元(黄寒冬、王喜凤已申请免交),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粤海铁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庞勤学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亮审 判 员  沈美萍审 判 员  雷琼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舟书 记 员  陈会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