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宏源天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宏源天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富蕴县赛尔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女,该公司法务总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宏源天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96号新京花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赵志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瀚,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宏源天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富蕴县人民法院(2017)新432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蕴县人民法院(2017)新432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富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千鑫矿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郝 建 军审 判 员 胥 彩 霞代理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