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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366号原告严某某,女。被告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以愿意再给被告池某某一次机会巩固夫妻感情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