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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卓德朋与赵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德朋,赵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892号原告卓德朋,男,1995年9月26日,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赵发忠,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德朋诉被告赵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卓德朋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向本院提交缓缴诉讼费申请后,又未向本院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卓德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