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卓德朋与赵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德朋,赵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892号原告卓德朋,男,1995年9月26日,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赵发忠,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德朋诉被告赵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卓德朋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向本院提交缓缴诉讼费申请后,又未向本院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卓德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