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4民初3296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友生与高台县同富万康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生,高台县同富万康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高台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文号(2016)甘0724民初3296之三号签发:拟稿庭室南华法庭拟稿人孔瑞东校对人杨静打印人杨静打印份数4份主题词民事裁定书。标题原告李友生诉被告高台县同富万康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3296之三号原告:李友生,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台县。被告:高台县同富万康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武占东,系该合作社理事长。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友生诉被告高台县同富万康无公害蔬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友生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友生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