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恢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舒德民被执行人刘静、付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德民,刘静,付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执行结案用)(2017)鲁1402执恢291号申请执行人:舒德民。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付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动履行方式作结案处理。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飞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