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稳轩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稳轩,卫根林,杨建荣,禹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财保129号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五里牌。法定代表人赵稳轩,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赵稳轩,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卫根林,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杨建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禹勃,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双峰县复兴路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证号双国用(2015)第0607号的土地,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湖南省湘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为此提供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抵押担保,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位于双峰县复兴路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证号双国用(2015)第0607号的土地予以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朱才新审 判 员 刘江锋代理审判员 禹颖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