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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孟培培、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培培,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3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培培,女,1983年1月4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田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铎良、赵艳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上诉人孟培培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孟培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孟培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培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孟培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