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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林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488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林冬,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林冬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林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林冬在义乌市某网吧二楼上网时,趁38号机位的被害人梁某睡觉之机,窃得梁某放置在键盘边充电的价值人民币360元的黑色小米手机一只。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林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的陈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林冬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林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林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林冬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雪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巍代书记员 季青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