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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双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双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7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双乐,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2009年4月2日因寻衅滋事被唐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候审。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双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双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份,被告人马双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国某1相识,并向国某1介绍自己叫“马乐”,谎称自己家里有钱,个体经营且在天津梅江地区有别墅而与国某1发展成恋人关系。同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马双乐向国某1编造自己在河北省廊坊市出事需要用钱,在廊坊市将别人宝马车砸损需要用钱赔偿,车需要加油等谎言骗取被害人国某1人民币65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双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双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马双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被告人马双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国某1相识,并向国某1介绍自己叫“马乐”,谎称自己家里有钱,个体干工程且在天津梅江地区有别墅而与国某1发展成恋人关系。同年8月至9月初,被告人马双乐向国某1编造自己在河北省廊坊市出事需要用钱,在廊坊市将别人宝马车砸损需要用钱赔偿,车需要加油等谎言骗取被害人国某1人民币656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双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主体身份证明及公安机关的说明材料;2.被害人国某1的陈述;3.证人韩某、王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银行卡交存款业务回单及借记卡明细查询;6.赔偿协议及谅解书;7.被告人前科材料;8.认罪认罚具结书;9.被告人马双乐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双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双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双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王树伦审判员 : 曹 铁审判员 :李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刘 鑫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