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刘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民初1432号原告刘爱国,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刘向阳,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刘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国、被告刘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爱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40,000.00元,利息33,185.00元,本息合计373,185.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刘向阳是邻居关系,被告于2016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340,0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利息半年一付,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原告依法诉讼主张权利。被告刘向阳辩称,欠款属实,本金和利息均正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6年7月23日欠据一份、2016年7月29日借据一份、2016年7月7日借据一份、2016年11月12日借据一份,证实借款事实。被告对四份证据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刘向阳是邻居关系,被告因塑料厂资金周转,于2016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2016年7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2016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30,000.00元,2016年11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利息均是按月息1.5分计算,本金共计340,000.00元,利息33,185.00元,本息合计373,185.00元。双方约定利息半年给付一次,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诉讼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予偿还借款。双方约定月利息1.5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向阳偿还原告刘爱国借款本金340,000.00元,利息33,185.00元,本息合计373,185.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9日,此后发生的利息顺延至实际履行时止)以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98.00元,由被告刘向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黄 莉审判员 王守泉审判员 康 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