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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史计兵、刘元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计兵,刘元天,李明泰,李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669号被执行人:史计兵,男性,1996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刘元天,男性,1994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被执行人:李明泰,男性,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故城县;被执行人:李清华,男性,1994年12月18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与史计兵、刘元天、李明泰、李清华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