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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毛文韬与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韬,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302号原告:毛文韬,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秀梅,桦南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为原告毛文韬提供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树臣,桦南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为原告毛文韬提供法律援助。被告: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南镇御景豪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钦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桦南镇宏安金鼎小区二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平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毛文韬与被告桦南县御景豪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桦南县德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毛文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文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