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百事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利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百事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利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5294号原告东莞市百事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牛山新锡边麒麟山工业区B幢3楼,营业执照:914419007259790337。法定代表人汪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小玲,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利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西路北108号宝路科技园一号厂房第4、5、6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01731E。法定代表人张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百事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利锦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凤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