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2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袁志辉与黄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辉,黄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袁志辉,男,住东莞市虎门镇。被执行人黄镇伟,男,住龙川县。袁志辉与黄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黄镇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执行人袁志辉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二、被执行人黄镇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袁志辉支付利息1202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县的银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除此之外被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2执2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仕平审 判 员  骆 政人民陪审员  钟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欣蕾 来自: